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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电商“刷单”可能最高罚200万?!

by: 拾贝  2017-11-30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这些都与未来的电商行业息息相关!

电商法草案二审:应按承诺时限交付商品;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平台恐承担连带责任

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同时针对电商平台出现侵权假冒的情况,强化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网上零售额48787亿元,同比增长34.2%,比上年同期加快8.1个百分点。为进一步促进电商依法合规发展,草案二审稿明确了以下几点:

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2.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规范。对于饱受诟病的虚假宣传等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3.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 强化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1.对于电商平台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草案二审稿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2.此外,草案一审稿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同时,在草案第五十四条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经营者不得混淆商品虚假宣传;刷单最高罚款200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三审稿中对一下条款进行了修订审议:

1.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将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监督检查部门的保密义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同时,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前述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总结

如今电商行业越来越饱和,很多电商人甚至感觉电商越来越难做,利润越来越低,限制越来越多。但是在行业逐渐规范化的大趋势中,作为电商人,最基本的就是要做好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各方面都逐步完善。另外,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对消费者负责也是一个电商人是否能成功的关键因素。


信息整理自法制日报、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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