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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津友味”、“心满意竹”、“小蹄大作”......同音字替换成语能作为商标使用吗?

by: 拾贝  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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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能更好的传播品牌,网红烤猪蹄“小蹄大作”却遇到了商标被驳回的困境,这家由曾经的中国科学院电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功福创办的公司,两年已经开了280家店,为何商标会被驳回呢?


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9月成立,福蹄公司注册了多个类别的“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 根据在商标局检索共计12个。

2016年10月,申请注册“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在第40类。因“小蹄大作”是成语的不规范写法,商评委将申请驳回。餐饮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到法院。

“小蹄大作”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商标使用。


福蹄公司称诉争商标虽包含“小蹄大作”,但商标整体为“功福咖小蹄大作”,并未突出“小蹄大作”4个字,整体为7个字,并非四字成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所面对的相关公众一般不包含中小学生,与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并无关联,不会影响中小学生对成语的正确认识和使用;诉争商标为其独创,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据此,福蹄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构成。根据福蹄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4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诉争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

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

诉争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故判决驳回福蹄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商标使用成语替换部分同音字,这种情况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在商标局搜索关于不合理使用成语的情况有很多。

将成语部分替换成同音字的店铺很多,这样很容易让人记住,但根据《商标法》规定,这类标志是不允许申请商标使用的。关于品牌火了,但不能注册商标的案例很多,也将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商标先行”原则,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步,合理规划布局商标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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