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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新语”月饼礼盒侵权案结束,赔119万元连续3天登报发声明

by: 拾贝  2018-07-09

历时两年之久的“面包新语”月饼包装礼盒系列侵犯著作权案于7月5日尘埃落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两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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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语面包公司找到一家包装公司帮其设计多款当年月饼外包装礼盒,后因公司人员变动此事作罢。但包装公司发现,前者当年销售的5款月饼套装,使用了他们最后提交的设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令上海新语面包公司赔付包装公司119.7万元。

 2016年3月,“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持有者上海新语面包公司与上海锦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电话沟通,希望该公司能为其设计多款当年月饼外包装礼盒和配套手提袋,并通过邮件提供了相关设计素材。

随后,双方经过多次邮件与微信往来,就“品月”“名月”“新月”等5款礼盒设计稿达成一致,锦恒公司据要求完成打样、交付并提出报价,但新语面包公司内部人员变动,此事便不了了之。

但锦恒公司发现,“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销售的5款月饼套装,使用了其最后提交给新语面包公司的设计,并通过新语餐饮公司委托生产销售。遂向上海普陀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定两公司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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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礼盒中“帽子+星星”和“帽子+星星+兔子”图案是含有广告性质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涉案作品的表达由锦恒公司独立完成,新语面包公司从未明示过作品由双方共同创作或改编作品;且新语面包公司隐去锦恒公司的署名,委托第三方按样制作月饼礼盒包装物。故一审法院认定锦恒公司对涉案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一审判决两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停止侵权,连续3日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锦恒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19.7万元。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均表示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审理中,关于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问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对于涉案作品性质的认定,涉案作品著作权由锦恒公司享有。关于两被告是否侵害了锦恒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两被告构成了对锦恒公司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是否维持一审判决两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锦恒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相对以往案件而言,本案判决的赔偿数额有所突破,符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倡导的对于恶意侵权事件。

加大赔偿力度,增加侵权者付出的代价。从而实现司法审判从补偿性赔偿逐步向惩罚性赔偿转变,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彰显知识产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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