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两创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服务券和活动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by: 江干科技局 2018-11-09
杭州市建设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
示范服务券和活动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两创办〔2016〕1号
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服务券和活动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9日
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服务券和活动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2号)、《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6〕2号),决定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服务券和活动券。为加强服务券和活动券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大、发展快、服务需求迫切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的电子凭证,是政府为小微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提供的补贴。服务券不得转让、买卖和质押。
“活动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创业企业和创业者,低成本参加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的电子凭证,是政府对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补贴。活动券支持的服务(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等。活动券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报名、一人一券的原则,不得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
第三条 服务券和活动券的补助资金在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根据小微企业、创业企业、创业者实际使用情况兑付补贴。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服务券和活动券的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创示范办公室”),两创示范办公室负责政策制定、标准确定、年度资金安排以及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五条 服务券的日常管理机构是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小微办”),负责“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搭建维护,组织服务对象选取、服务机构认定确定、服务项目审核,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兑现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
活动券的日常管理机构是杭州市推进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负责活动券管理平台的管理维护、第三方服务机构认定、服务(活动)审核、服务(活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兑现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服务券和活动券的管理机构要定期向两创示范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 服务券的部分服务机构采用具有服务能力和资格的服务机构报名,上级协会审定的方式确定;其余采用竞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活动券的服务机构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
第七条 服务券补助的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备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代理记账、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会展服务和期货融资等方面,提供上述服务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专业化服务的价格应低于市场价;同意用服务券等额抵扣专业化服务的款项;同意根据被服务的小微企业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评价情况,打折兑现服务费用和被淘汰;
(4)接受服务券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对服务绩效的评估和监督。
第八条 申请活动券资助的服务机构,需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注册,向市科创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科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符合基本条件后,纳入活动券资助范围。活动券资助的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杭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投机构、创业媒体、创业咖啡、小企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中介等服务机构;
(2)具备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举办各类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的能力与经验;
(3)接受活动券主管机构和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估和管理监督;
(4)遵守活动券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再对服务对象(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收取费用,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不得对服务对象提出附加要求。
第九条 经过认定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采用审核方式确定。经审核通过的专业化服务和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分别在“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和“活动券管理平台”发布。
服务券对应的服务项目必须属于服务机构专业特色项目,由服务机构在“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经行业协会和“市小微办”审核确认。其中:期货、财会、法律方面的服务项目由浙江期货行业协会、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杭州市律师协会审核确认;融资、企管方面的服务项目由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杭州市民营(私营)协会报“市小微办”审核确认。服务机构应将各服务项目、服务区域、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每项服务的收费标准明确公示。
活动券补助的活动应在杭州市域范围内发生,由服务机构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发布,活动由市科创中心初审,并定期组织专家确认已完成的活动是否属于活动券资助范围。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章 发放、申领对象
第十条 服务券发放对象是:三年示范期内资助18000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具体安排如下:
(1)“个转企”企业:根据企业纳税额选取。
(2)全市鼓励发展的各类型小微企业,包括信息经济、文创、科技,大学生(留学生)创业、跨境电商(电子商务)等,由各主管部门择优筛选。
(3)其他小微企业:限2010年1月1日以后成立,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纳税额和吸纳社会劳动就业人数两个指标(两者各占50%的权重)确定为主;同时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择优选择为辅。
以上企业名单由各主管部门初选后,报“市小微办”,由“市小微办”负责校核、筛除重复后,统一由市场监管部门通知企业,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专用软件,该专用软件与“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对接后,由企业在平台上领取服务券。
服务券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服务券发放进展和年度资金安排情况,逐步有序向社会小微企业开放领取。
第十一条 活动券的申领对象包括创业企业和创业者。申领活动券的创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杭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小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创业创新的需求,正常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申领活动券的创业者需年满18周岁,正在创业或具有创业意愿,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
第五章 领取、流转与兑现
第十二条 三年示范期内,单家小微企业可一次性领取服务券额度3000元。服务券在“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流转使用,小微企业得到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并经平台验证后,服务券划给相应服务机构。服务券在“两创示范”期内使用兑现有效,过期作废。
第十三条 活动券通过“活动券管理平台”实现流转。经评审符合活动券资助的服务机构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发布创业创新活动,创业企业或创业者在管理平台报名,并经“活动券管理平台”确认参加后,活动券由创业者流转到服务机构。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参加完活动后,应进行满意度评价。服务机构在活动完成后,应在“活动券管理平台”上传现场图片等证明材料。
单次创业创新活动资助的活动券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0张。单次创业创新活动使用的活动券达到200张以上的,活动券可补贴100张。每个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参加同一服务机构组织的活动的活动券不超过12张/年。单个服务机构每年获得活动券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服务券由“市小微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以下简称“兑付机构”),按季兑付,具体由“市小微办”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市财政将年度预算资金拨付至“兑付机构”,每年末清算一次,至2017年底做总结算。服务机构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向“兑付机构”递交结算申请单,“兑付机构”根据“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对结算申请单中的订单明细记录、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比对审核后确定兑付金额,然后向“市小微办”递交结算兑付申请,由“市小微办”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最终由“市小微办”审定后由“兑付机构”兑现。
活动券每半年兑现一次,服务机构向市科创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审查并与“活动券管理平台”数据自动比对。市科创中心根据活动是否在补助范围内,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活动券数量及“活动券管理平台”满意度评价等因素来确定各服务机构的活动券补贴额度。服务机构的补贴额度经两创示范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下达补助计划,由财政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两创示范办公室”应定期会同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科委、经信委、商务委等职能部门检查服务券和活动券的发放、使用情况,听取服务对象、服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小微企业应在“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上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做出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是否折扣兑现,是否予以淘汰,具体按照“市小微办”制定的《杭州市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细则》执行。
服务机构应对服务券使用情况及服务情况定期总结,上报日常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科委、经信委、商务委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对服务券和活动券的流转和兑现情况定期审查和不定期抽查。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年度对服务券和活动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服务机构、企业和创业者,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对相关涉事企业、服务机构5年内不安排任何补助;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在媒体上公告。构成违法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两创示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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